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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两天张靓颖、冯柯和张妈刷屏了。作为离婚律师,自从张靓颖2015年7月巡回演唱会长沙站公开逼婚后,就没看好过这两人,因为感情上的不对等注定了婚姻里的不对等。不过呢,感情的事不是我要讨论的事。冯轲以财产协议和承诺将其名下财产都转至张靓颖名下最终赢得大反转,但从网络披露的财产协议和律师见证书来看,我想说这份协议其实没有看上去那么美好。
  一:见证而不是公证
  首先该份财产协议没有公证,而仅仅是两位律师的见证。总所周知,公证的证据效力是很高的,其不仅仅要对财产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做出一个签署见证,更是在签署前要对财产协议涉及的财产做一个核实,但在冯柯披露的财产协议中,我们并没有看到任何具体财产的披露,所涉及的关于财产的描述都是笼统描述而非精确描述,且协议涉及的财产不仅仅涉及中国境内,还涉及中国境外的财产。 另外,该份财产协议明确了婚前和婚后的财产约定,但2015年11月25日签署日,双方尚未结婚登记,婚前婚后财产根本无从确定,所以这份协议依照我的理解是没法在公证处得到公证的。
  至于律师见证,更多的是一个噱头而不具有实际的意义。依据该见证书,所见证的仅仅是两个人持有身份证在两个律师面前签署了这份财产协议书,至于协议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两人身份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律师无法做出任何判断。也就是说这份协议仅仅是证明有两个自称是张靓颖和冯柯的人持有两个身份证在我们面前签署了这份协议,这份协议是否有效合法,所涉及的内容,两人是不是就是张靓颖和冯柯无法证明。
  二、财产协议的效力
  协议开头明确依据甲乙双方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但协议中提及的财产,不仅仅是境内财产,还包括双方婚前境外的财产,及婚后中国境内和境外双方共同名义持有的财产,和一方或者双方约定由第三方代持的财产。
  很显然,该协议的起草人很想当然地认为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包括引用的法律条款。只是,当境外资产涉及时,就会有法律适用的问题,而法律适用问题又会对协议的效力产生直接的影响。以冯轲在美国某州的豪宅为例,关于该协议涉及该豪宅的约定依据美国法律是否生效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特别是在很多州对于婚前财产协议是不予认可的。所以,你可以这么写,但是有没有用是另一个问题,要知道中国法律是否适用境外的资产还要依据境外资产所在地的法律来判断,中国法院对境外资产也不行使管辖权,即便该财产协议依据中国法律有效,但对于境外资产这块的约定,形同虚设。所以,对谁有利是一目了然的。
  接下来,关于一方或双方约定由第三方代持的财产。在本协议中,提及了代持的财产,但没有明确谁的什么财产由哪个第三方代持。或许双方心知肚明各自由第三方代持的财产,但是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可以由第三方代持,是否存在有效的代持,及第三方代持过程中第三方处置代持财产等都可以使得本条约定落空。另外,双方即便约定第三方代持财产共有,但该约定在第三方不是协议当事人的情形下无法约束第三方,特别是第三方如接受实际持有人处置将财产处分的情形下,另一方的法律救济就很滞后和有限了。
  最后,协议于2015年11月25日签署,但是到目前为止,双方依据公开报道尚未完成婚姻登记。所以,依据婚姻法做出的婚约财产协议实际上是没有生效。在此期间双方都可以对各自名下的财产做任何的变动,因为该协议对双方还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冯柯的承诺
  好吧,承诺是承诺,即便承诺兑现,但结了婚,协议生效了,财产转到谁的名下都是共同共有,这不影响冯柯的利益啊。
  总之一句,财产协议也好,冯柯的承诺也好,在我看来没有太大的诚意,对张靓颖没有太多利益保障,所以我只能说张靓颖,其实冯柯没有那么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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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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