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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离婚篇Ⅰ >

 

2015年3月,一个阳光灿烂的日子,我在会议室里见到了满脸阴霾的刘先生。

尽管之前的电话咨询他听起来还是心平气和的,但一见面他几乎一边咆哮着和我说:“李律师,她怎么还可以告我,我把所有东西都给她了,钱、房子,她怎么还能告我”,一边把诉状和离婚协议书扔到了桌上。

 

 

 

01

 

刘先生,77年人士,青年才俊,离异两周。

和前妻是青梅竹马,结婚十二年,育有一男。

婚姻存续期间和朋友一起创业,2013年公司取得第一轮风投。

现公司估值两亿,新一轮融资正在进行中,其手中持有的股权价值五千万左右。

 

20152月,经过多次和前妻律师的磋商,双方于春节后签署了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均归女方所有,孩子抚养权归男方,女方不支付任何抚养费。

另外,男方另行补偿女方人民币叁佰万元整。另外,协议明确双方财产已经分割完毕。

20153月初,双方办理了离婚。

 

离婚后的第二个星期,刘先生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从起诉状的时间来看,在双方办理离婚后的第一周,前妻就去法院提起了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要求分割刘先生名下持有的公司股权

 

 

02

 

 

我能理解刘先生的无限愤怒,除了对前妻过河拆桥的无奈,更重要的是,公司面临B轮融资,此时此刻,前妻的一个诉求几乎是致命的。

 

我仔仔细细得阅读了刘先生的离婚协议,从头到底,我确实没有看到关于刘先生名下股权的任何陈述,更不用说分割了。

尽管协议明确双方财产已经分割完毕,但从股权取得时间和协议中财产罗列情形看,股权确实属于应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只是,如此重大的一项资产为何没能涵盖在离婚协议中的,我没能理解。

 

刘先生听完我的问题,不由得苦笑一声,说协议是双方两个家庭一起坐下来谈的,对方找了律师起草,但因为是两个家庭拍板,加上离婚是刘先生提出的,所以刘先生没有让律师介入

 

刘先生一再强调,当时谈的时候,女方一再认可刘先生名下的股权不会主张。

刘先生以为,毕竟夫妻一场,对方也是念着多年的夫妻情分,毕竟这公司对刘先生而言不仅仅是价值的问题,而是人生奋斗的意义。

另外,刘先生以为双方财产已经分割完毕应该完全涵盖了他名下的股权。

 

 

03

 

很遗憾,这只是刘先生一厢情愿的想法,从整个协议的财产罗列结合财产分配完毕及刘先生无其他任何证据证明前妻对该股权进行了放弃,故刘先生名下股权已经得到处理或者该股权归刘先生所有的结论根本没法得出。

 

换而言之,刘先生名下的股权确实在协议离婚时没有分割,没有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刘先生前妻当然有权要求分割。

 

对于刘先生前妻而言,身份关系解除后两者就是陌生人,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无可厚非。

本案最终在律师的调解下,刘先生以年底前另行支付人民币三百万换来前妻的撤诉和对股权的放弃。

 

 

律师解读

 

依据最高院于2016年1222日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报告,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2015年案件量交之2014年同比上升11.7%20161月至9月案件较之2015年同期上升26.3%

 

而每百万中到法院起诉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的人数位居全国前三的地区为北京重庆上海

 

可以预估的是,此类争议的产生很多时候是因为协议离婚时双方或一方是没有律师在场斡旋协调的。

 

本案中,刘先生因为没有律师参与协议离婚中的调解过程,仅凭着自己对协议的理解及对前妻其实并不充分的了解,付出了三百万的代价。

 

协议离婚中,律师参与调解的重要性在于

 

01 专业性

协议离婚,这一纸文书,是法律文书,关系到的不仅仅是身份关系的解除,而且是双方重大权利义务的分配包括孩子抚养和资产的分配。所以对于这一纸文书的起草、解读和磋商如果没有律师的参与就会出现如本案中刘先生一样的想当然。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什么财产该分,什么不该分,放弃的对价有无体现,条款是否合理,是否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抚养费是否可以放弃,抚养权如何设立变更条件等是需要专业人士做判断,所以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就好。

 

02 客观性

离婚中的双方当事人既然能够协议,一方或双方势必心里还是存有感情和一定的信任度的,如本案中的当事人刘先生。但离婚协议是客观的,引入具有相对客观性的律师可以避免让感情处于弱势方的当事人感情用事,从而做出理性和合理的判断。

 

03 多功能性

协议离婚中,律师作为调节者是个主动积极的参与者。

一方面,律师不断搜集双方的信息从而平衡双方谈判地位的不平等,一方面律师也是双方情绪的缓冲区,有了理性的律师存在,可以避免双方因感情的对抗而无法达成协议;另外,律师,特别是女律师,是很好的倾听者,就我而言,有时候我甚至充当了半个心理咨询师的角色。

 

即便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律师参与调解的失败,但其实律师提前的介入也会使得后面的诉讼事半功倍,因为在之前的调解阶段,律师已经知己知彼

 

总之,在协议离婚阶段,律师的介入不仅是必要也是必须的,这既可以避免类似刘先生的不必要的损失发生,也可以为可能的诉讼做好最充分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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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丹

李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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